台灣形體美容整合醫學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Aesthetic Medicine & Surgery

92.01.17 第 11 屆會員大會修正
99.01.09 第 18 屆會員大會修正
101.01.07 第 20 屆會員大會修正
103.01.04 第 22 屆會員大會修正
105.01.09 第 24 屆會員大會修正
110.01.09 第 29 屆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牙科植體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稱名為〝Taipei Congress of oral Implantologists,Republic of China〞(英文簡稱TCOI-ROC)。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為國際口腔植體學專科醫師學會(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oral Implantologists)之相關(Component)學會,為推展口腔植體之相關教育與研究促進國際間學術交流,與會員之認識而設立。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宜蘭縣六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操作和應用之能力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與鼓勵口腔植體學及其相關科學之研究。
(二)教育本會會員、牙科同仁及民眾對牙科植體學及相關科學之認知。
(三)促進國內外其他相關學會及團體之交流。
(四)牙科植體學有關資料之收集及提供。
(五)配合政府或有關團體,推行上述任務與目的及其他委辦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會  員:凡設籍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宜蘭縣或於這六都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當年度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者,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者,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外籍會員:入會條件比照本會章程正式會員辦理,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
        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且需具備牙醫師證照,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籍會員必需繳交入會費,參加學
        術活動亦必需繳交註冊費用。
(四)榮譽會員施行辦法:
        一、適用對象:1.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2.有助於國際植牙學術交流或推廣者。
        二、產生辦法:1.經理事長提名,兩位以上常務理監事推薦。2.經理監事提名,理監事五位以上推薦,於理監事會提案同意
          後,得邀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請於推薦時附上推薦函。
        三、榮譽會員效期:終身享有。
        四、權利義務:1.榮譽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2.榮譽會員得獲頒榮譽會員證書3.榮譽會員視同一般會員,享有會員參與活
          動之優惠,但不具有任何選舉權及被選舉權4.如有違本會宗旨、社會風俗或牙醫師倫理規範,經理監事會出席二分之一理監
          事同意,得撤銷榮譽會員資格,追回榮譽會員證書,並喪失再度提名資格。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參加當年度會員大會,應完納當年度常年會費,於會員大會中方得行使會員(會員代表)權利,否則予以停權。
會員(會員代表)在享受或行使其權利之同時,須盡應負之義務。會員(會員代表)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註:本條權利限於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購,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三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依政府緊急規定下無法集會時,經理事會同意通過方可採取通訊投票,以順利執行會務交接。
理事、監事及以上層級得採用通訊選舉。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會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秘書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當屆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請顧問、榮譽理事若干人(均為義務職) ,其聘任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理事、監事會議因緊急或有召開困難時,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